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监督动态 | 办事指南 | 举报投诉 | 卫生科普 | 法律法规 | 卫生标准 | 企业平台 | 留言簿
致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学校卫生现场检查表
卫生执法公告(2008年2号)
预防控制手足口病警示公告
警 示 公 告 (2008年1号)
县卫生监督所积极做好“孔
县卫生局、教育局联合开展
学校卫生安全现场检查表
全力以赴,保障滞留人员在
卫生执法公告 2008年1号
请示报告制度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财务管理制度
怀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
卫生监督员职业道德行为
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
考勤制度
考核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
当前位置:首 页 >> 卫生标准 >> 综合类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28 10:15:50 本页已浏览 次 新闻来源:本地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告知书应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同时,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卫 生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抄送: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一条新闻:没有上一条了
下一条新闻:没有下一条了
相关链接:
没有相关链接
推荐屏幕分辨率: 1024 * 768 怀宁卫生监督所 V 1.0 版本
怀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维护:安庆思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E-mail:AQSKWL@AQSKWL.COM 技术支持:安庆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