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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30 17:07:59 本页已浏览 次 新闻来源:本地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卫监〔2006〕4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和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食品卫生许可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项基本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是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卫监督发〔2006〕72号文件,履行法定职能,切实做好食品卫生许可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强化食品、餐饮卫生监管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营造一个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心和支持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社会氛围,为构建和谐安徽做出新贡献。

    二、各地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要严格把关,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坚决不予发证,坚决纠正那种随意降低标准、放松要求、随意卫生许可的行为。凡违反《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主管领导和承办人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着力强化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为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我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如下:省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的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市级或县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设区的市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市城区内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和县(包括远离市区的区)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区的发放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机关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和亮证的监管,要求持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以便消费者的监督。今年的重点是强化餐饮环节悬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要求所有持证的餐馆、小吃店和快餐店等务必将《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如主要收银台)。凡不按要求悬挂和亮证的,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要责令其立即 整改,并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查。

    五、自今年6月1日起,我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时,一律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新《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见附件8),并同时开展换发旧证工作,换发旧证工作至2007年6月1日前全部结束。旧证换发新证,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编号。此项工作开始前,我厅将在《安徽日报》和网站上刊登卫生执法公告,广而告之。

    六、各地应统筹安排,抓紧实施换证工作,并按时完成。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换发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务必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凡审查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限期整顿;整改后审查合格的,给予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者,吊销原卫生许可证;对吊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行政机关三年内不得再受理其卫生许可申请。

    七、各地要本着服务企业、方便群众的原则,注意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换发衔接工作。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6月1日期间,我省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换证之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使用原标识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换证后,若生产加工食品的包装上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的,必须按《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标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印刷或加贴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的方式。2007年6月1日后仍未按规定标识的,各有关卫生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自今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务必将新发和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分批向社会公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抄报我厅卫生监督处,并抄送同级工商和质监部门。现确定,各卫生行政机关在换证期间至少每季度公示和抄送我厅卫生监督处一次;换证工作结束后,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示和抄报我厅卫生监督处一次。抄报文件所附表格见附件7。

    九、今年下半年,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新发和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情况进行稽查。

附件:

  1、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要点;

  2、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审查程序;

  3、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

    4、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5、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6、安徽省行政区域代码;

    7、安徽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一览表;

    8、《食品卫生许可证》式样。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报:卫生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

抄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有关单位,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附件1: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一览表.doc
附件2: 申请要点.doc
附件3: 受理及审查程序.doc
附件4: 编号格式.doc
附件5: 申请书.doc
附件6: 变更表.doc
附件7: 区划代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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