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怀宁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食品生产加工业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国家标准
4.《安徽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
5.《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许可条件:
(一)选址卫生要求 :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
1.建筑结构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食品处理区设置在室内;
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原料通道、入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3.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按要求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
4.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本规范规定;
5.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并符合要求。
(三)设施卫生要求
1.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平整、无裂缝且有一定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2.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间宜有一定的弧度,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有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要求;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3.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易于清扫;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材料;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应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符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4.厕所卫生要求: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采用冲水式,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洗手设施等符合本规范要求。
5.更衣场所卫生要求:与加工经营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宜隔间,有照明,设有洗手设施。
6.库房卫生要求: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库房内物品存放架离墙、离地;有通风、防潮设施,冷冻(藏)库有温度计。
7.专间卫生要求:独立隔间,内设清洗消毒设施,室温度不高于25℃,宜有空调;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有预进间或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有紫外线灯;专间只设一门,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且可开闭);有紫外线灯;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并符合规范要求。
8.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洗手消毒设施满足各场所要求并达规定标准。
9.供水设施卫生要求: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10.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保持良好通风,采用机械排风;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卫生标准。
11.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清洗、化学消毒水池应专设、专用满足要求;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12.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采光照明设施符合规范相应要求。
13.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设有废弃物容器,加盖密闭,不污染环境。
14.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交叉污染;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专用密闭容器,封闭式运送,车内保持清洁。
15.卫生制度及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建立自身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卫生制度,建立自主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三、许可的办理:
(一)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详见食品卫生办证须知),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核合格后,颁发卫生许可证。
(二)本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件,申请人应到怀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领取,从受理之日起,逾期30日不领证的,做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四、行政管理要求:
1.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3.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食品卫生许可证》;
4.申请人须按规定年限重新申报,如需变更事项的,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或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办理,符合条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本告知承诺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怀宁县卫生局指定的部门(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六、 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怀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联系;
联系地址: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怀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
邮政编码:246121
联系电话:4620817
投诉电话:4620815
告知人:怀宁县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书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怀宁县卫生局:
申请人姓名/名称:
生产经营场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总投资额(含地产、房产、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 万元;
经营面积为 平方米,从业人员数:
申请从事 (填写经营方式及范围)的食品卫生许可,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3.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贵行政机关的许可,不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4.本人承诺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5.本人承诺对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贵行政机关有权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人予以行政处罚。本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卫生监督机构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