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服务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
二、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实施主体:怀宁县卫生局
四、办理流程:申请 → 窗口受理 →资料审核、 现场审查 → 审批 → 发证
五、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初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员一览表;
4、放射诊疗卫生学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受照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等)的有关资料;
8、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9、本单位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10、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二)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增项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览表;
4、新增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5、新增放射防护设备清单;
6、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7、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三)医疗机构需要延续取得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防护设备清单;
6、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7、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查表》);
(四)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注销放射诊疗设备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注销申请(含注销设备清单)及放射性同位素处置去向、接受单位证明。
六、许可期限:自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七、收费标准: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皖价费[2007]17号文件
八、办公地点:高河镇独秀大道怀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证窗口
九、咨询电话:4620815 4620817 投诉电话:4620815
注: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并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所交材料均要求用A4纸打复印(图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