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告知书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怀宁县卫生局现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三、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健康检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省卫生厅认证的相应资质,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六、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监护档案。
七、目前我县已获得职业病健康检查资质认证的单位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怀宁县卫生局
二OO八年九月三日